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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和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七条  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八条  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绘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直接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部分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证据,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来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金兑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透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九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领取奖金,委托他人的,举报人应出具书面委托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举报奖励,也可以申请适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原《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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